两部门:全面提升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

2022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部门印《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部署加强县级地区(含县级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快补齐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短板弱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加快补齐县级地区(含县级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短板弱项,全面提升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人民生活品质。

《通知》指出,到2025年,全国县级地区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进一步健全,收运能力进一步提升,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全覆盖。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城市、“无废城市”建设地区以及其他地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应建尽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不具备建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县级地区,通过填埋等手段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通知》明确了八项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摸底评估。各省(区、市)以县级地区为单位全面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现状摸底评估工作,系统梳理本辖区生活垃圾清运和处理设施现状,深入评估收转运能力和处理能力,提出建设需求,按照“一县一报告”要求报送市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市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县级地区摸底评估情况建立健全已建、在建、拟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清单,以市为单位汇总形成工作台账,按照“一市一台账”要求,于2023年1月底前将项目台账和所辖县级地区评估报告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按照要求将各地市项目台账和所辖县级地区评估报告汇总后于2023年2月底前报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分类施策谋划项目。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项目评估论证,对于现有焚烧处理设施年负荷率低于70%的县级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焚烧处理能力存在缺口的县级地区,其中生活垃圾日清运量大于300吨的,要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尽快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介于200-300吨的,具备与农林废弃物、畜禽粪污、园区固废协同处置条件,并具有经济性的,可单独建设焚烧处理设施;生活垃圾日清运量小于200吨的县级地区,在确保生活垃圾安全有效处置的前提下,结合小型焚烧试点有序推进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在经济运输半径内,相邻地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合计大于300吨的,可联建共享焚烧处理设施。

(三)提升收集转运能力。综合考虑生活垃圾产生量、经济运输半径等因素,鼓励按照“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或就近处理等模式,因地制宜完善建制镇、乡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收集运输网络,推进收集点、收集站、压缩式转运站等设施建设,配备收运车辆,推动收集能力与收集范围内人口数量、垃圾产生量相协调。

(四)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各地要根据摸底评估情况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谋划储备,符合条件的项目在调整修订本地区相关专项规划时统筹纳入。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纳入各地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加快办理能评、环评等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加快项目实施,成熟一批、开工一批,尽快推动项目建成投运。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加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审批、开工、投资完成、工程进度、竣工等信息。

(五)拓展余热利用途径。根据垃圾焚烧设施的规模、周边用热条件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焚烧余热利用方式,具备发电上网条件的优先发电上网,不具备发电上网条件的,加强与已布局的工业园区供热、市政供暖、农业用热等衔接联动,丰富余热利用途径,降低设施运营成本,有条件的地区优先利用生活垃圾和农林废弃物替代化石能源供热供暖。

(六)创新建设运营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地区探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整体托管模式,“一县一主体”依托大型企业一体化推进县级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提升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全链条处理水平。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建设运营。完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提高收缴率,推动项目可持续运营。鼓励各地区积极与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加强工作衔接,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三方合作机制,统筹谋划、整体推动县级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项目建设。

(七)积极推进小型焚烧试点。结合国家小型焚烧技术攻关进度有序推进小型焚烧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原则上应使用国家技术攻关的装备以及具备国内稳定运行工程案例技术装备,可根据实际调整运行与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参数。暂不具备建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县级地区,要积极谋划小型焚烧试点,将试点建设需求列入项目台账一并报送,试点前期工作扎实的地区,国家优先纳入试点范围。

(八)规范建设填埋设施。西藏、青海、新疆、内蒙古、甘肃等地人口密度低、转运距离长、焚烧处理经济性不足的县级地区,暂不具备自建或与邻近地区联建焚烧设施条件的,可继续使用现有无害化填埋场,或严格论证选址、合理规划建设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加强既有填埋场日常监测和维护,全面推进渗滤液处理,有效控制渗滤液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及安全隐患。